安置房变配套公建 开发商被判赔折价款801万
在清河嘉园,时女士遭遇了一场房屋纠纷。原本与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她应得到两套住宅作为拆迁后的安置。数年后,其中的一套房屋性质却变成了配套公建,无法用于居住。为此,时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最近作出了终审判决。强佑公司不仅需要向时女士支付高达801万余元的房屋折价款,还需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5456.76元的标准,支付补赔金,直至合同解除之日。
回溯到2011年,时女士与强佑公司签署了初始协议,约定在清河二街甲9号的正式住房被拆除后,将在清河嘉园得到两套住宅作为补偿。原定于2013年7月31日交付房屋,但因规划调整,交房日期被推迟到了2014年12月31日。当时间走到2014年,时女士发现其中一套房屋的用途已经改变。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对此案进行了解读。由于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法院自然不会持异议。但涉案其中一套房屋性质的改变是本案的关键。配套公建不能用于居住,尽管另一套房性质未变,但根据协议,两套房屋应视为整体处理。强佑公司因不能交房而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协议约定,强佑公司还应支付因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补赔金。至于违约金部分,赵健指出,虽然原协议中有明确条款,但双方后来签署了补充协议,对违约责任进行了重新约定。对于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确定责任。
至于时女士提出的房屋折价赔偿请求,赵健律师表示,强佑公司需赔偿因违约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明确了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于房屋尚未完成入住和产权过户等手续,时女士在获得这部分利益的还需支付必要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交易成本。
此案不仅凸显了法制晚报对时事热点的敏锐捕捉,也展现了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希望每一位公民在遭遇类似问题时,都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