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强拆行政诉讼谁当被告?最高法:“谁行为,
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记者罗沙报道。近日,针对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法院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为强拆房屋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以及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定再审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对于备受关注的强拆房屋事件,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告的资格。在土地征收中的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的情形下,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如果有决定书,那么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没有决定书,那么以直接实施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诉讼方向,使他们能够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规定还针对一些常见的实践情况作出了明确说明。在法定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指导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下,以最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如果部门在指导下作出了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应该是最终对外负责的这个部门。
对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或相应职能部门的情况,以及涉及不动产登记和信息公开案件中的被告资格确定规则,新规也给出了明确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最高法应当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范围。包括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这一规定为哪些案件应该由最高法院裁定再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除了对再审范围的明确,该规定还决定了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并明确了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当事人就再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权利也被重申。
这些新的司法解释的发布,无疑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