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建或调整后五年

奇闻怪谈 2025-06-18 06:59www.178955.com天下奇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发布了一项重要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新疆区内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根据该《规定》,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范围、功能区及名称等。这一举措旨在确保自然保护区的稳定性和生态完整性,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和破坏。

该《规定》明确了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原则、内容、依据和程序,同时根据自治区的特点,对保护对象和申报材料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其中,调整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得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更不能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

为了加强责任追究,《规定》遵循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理念。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的情况,以及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都明确规定了追责情形。特别是,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严肃处理,包括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于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甚至可能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新疆全区现有1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14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11.89万平方公里,约占土面积的11.28%。这些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完善,各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而《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对这些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长久保存。

这一规定的实施,无疑为新疆的自然保护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不仅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设立了明确的规范和程序,更为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我们期待在这一规定的指导下,新疆的自然保护区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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