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额的检察官怎么办
咨询类别:基层院建设
咨询内容:关于副检察长的双重职务属性以及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疑问:副检察长具有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双重属性,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明确了检察官的范围及任职条件。但对于不担任检察官的免职规定,是否适用于具有双重身份的副检察长?特别是当副检察长退出员额检察官职务后,是否还能继续担任副检察长?来自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王昆梅检察官提出了此咨询。
最高检专家组的解答意见如下:
退出员额的副检察长不能继续担任副检察长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并实行员额制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于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其办案数量也要达到一定要求。由于副检察长退出员额后不能继续履行司法办案职责,因此继续担任副检察长职务不符合司法责任制的要求。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的规定,副检察长退出员额后,虽然仍在检察机关工作,但应当转任为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也就是说,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施行后,不应再有“员额外”或“未入额”的副检察长。副检察长退出员额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免除其副检察长职务。
这一解答明确了关于副检察长在退出员额后的职务安排问题,既遵循了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司法责任制的尊重。对于基层院建设来说,这一解答有助于规范副检察长的职务管理,促进检察机关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本文围绕咨询类别“基层院建设”中的关于副检察长的职务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通过专家组的解读,深入了解了检察官法中关于副检察长的规定,以及退出员额后的职务安排问题。对于关心基层院建设的读者来说,本文提供了有益的信息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