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第一任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办法
为了推选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我们依据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制定了以下详尽而周密的办法。此办法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
对于参选人的资格,我们有着严格的要求。参选人必须是中国籍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不具有外国居留权,并承诺在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放弃外国居留权。他们必须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现职公务员如欲参选,需在表明参选意愿时辞去公职,脱离工作岗位。参选人士须以个人身份参选,具有政治性团体身份的人士在参选时必须退出政治性团体。
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的主持下进行。具体的推选过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推选委员会在澳门以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
报名参选的人士需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递交简历表,经过资格审查后,公布参选人名单。接着,推选委员会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候选人。凡获得20人或20人以上提名的候选人,将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予以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其简介。
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需向推选委员会报告个人情况和施政设想,并回答委员的提问。推选委员会委员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此办法还规定了推举过程应在45天内完成,参选人或候选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提供任何利益。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选举的监督工作,并处理相关投诉。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后,将由筹委会报中央人民任命。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对于未尽事宜,可由筹委会全体会议根据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建议作出补充规定。
此办法旨在确保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过程公正、透明,体现民主精神,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