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新规定为何不公开(身边事)
最近,我有一次前往国税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办理房屋租赁发票的经历,这次经历让我有些困惑。在提交资料时,柜台工作人员告知我资料不完整,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
这并非我第一次前往税务局办理相关事务。去年下半年,我曾被告知开具发票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前往,同时携带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审核无误后,以后的开票流程只需其中一方带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轻松完成。
短短的时间内,这个规定似乎发生了变化。我在查询天津税务系统的微信公众号时,并没有找到任何新的规定。规定的改变似乎是在悄无声息中进行,这对于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办事效率原则似乎有些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出租人不可能为了承租人来回奔波,也不可能把身份证原件快递给承租人,这些都不切实际。
针对这个问题,柜台工作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回应称,“最多跑一次”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准备完整的资料。他们表示,天津税务局的新规是在近半年内出台的,但内容并未对外公开。对于出租人在外地的情况,他们也表示无能为力,因为这是制度的规定。
当前,各地各部门都在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经办信息的一次采集、留痕管理、重复使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国税天津河北区税务局的这一规定改变让我有些不解。为什么要求群众每次都提供身份证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呢?规定的改变为何没有公开告知呢?这项制度并不涉及机密,但如果事项不公开,群众就得多跑路,这不仅影响办事效率,也影响部门的公信力。
作为部门,应该尽可能为群众提供便利,而不是让他们在为开具房屋租赁发票这类日常事务上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任何规定的改变都应该及时、公开地告知群众,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民服务,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天津河北区税务局的这项规定改变,无疑给我和我的许多同胞们带来了不便,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改进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