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最残酷的妇女卖身契到底有多残忍?
在人类婚姻的丰富多彩中,有一种特殊的制度——典妻婚,它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这一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古代的文献中就有记载。典妻婚,如同娼妓制度一般,反映了人们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生活困境与选择。
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于战争频繁,大量民众生活困顿,无法自给自足。《汉书》中便记载了一种现象,人们因生活所迫而卖妻,尽管这并非完整的典妻婚,却为后来的典妻现象奠定了基础。
典妻婚的形式因地区而异,名称也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典妻与雇妻两种。时间长的称为典妻,时间短的则称为雇妻。在江浙地区,典妻婚的现象尤为突出。
在宁波,典妻双方需要媒证和订契约,明确期限和价格。一、二年为租,三、五年为典,期间所生的孩子归典夫所有。有钱人家的妇女若长期无子,在征得妻子同意后,可向穷汉典妻以延续家族血脉。
而在松阳,有一种特殊的形式被称为“坐堂招夫”。这通常发生在原夫贫病的情况下,妻子征得原夫同意,将典夫招至家中,收取典金以维持原夫的生活。
江苏地区也有类似的典妻形式。有人长期贫病,经过三方同意,将妻子借或租给无子的男人以生育子女。借妻期间,所生子女随生父姓,入生父宗。一旦满足原订条件,便解除关系。
还有一种被称为“捆妓”的习俗,即原夫将妻子,通常为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妓院根据女子的容色、年龄支付典金。这种习俗在天津被称为“押帐”,字据上还会写明典妻的营业年限及相关细节。
东北地区则有一种“搭伙”风俗。在夫长期不归、妻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妻子会出典自己与另一男人建立搭伙关系。搭伙现象正是与东北地区人口流动性高、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相适应的一种习俗。
典妻婚是人类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反映了人们的生存困境与选择。这一制度虽然充满争议,但深入研究其背后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人类的婚姻制度与文化多样性。